关于定点医疗组织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制造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

时间: 2023-11-07 10:05:21
作者: 植绒类

  依据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办公厅《关于定点医疗组织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制造办理问题的告诉》(劳社厅发[1999]24号)文件精力,现就我省乡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组织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制造、办理等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 持有各统筹区域劳作保证部分颁布的定点资格证书,并经各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确认的定点医疗组织、定点零售药店,都必须别离悬挂“定点医疗组织”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二、 定点医疗组织、定点零售药店的标牌分铜质和纸质两种。规划较小的医疗组织(卫生所、医务室等)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可悬挂纸标牌;其它医疗组织、零售药店悬挂铜质标牌。

  三、 定点标牌的款式、规范由国家劳作和社会保证部拟定。标牌的制造由省劳作和社会保证厅担任,并一致编码办理。

  标牌制造的工本费由悬挂标牌定点医疗组织、定点零售药店交纳(收费规范、方法另定)。

  四、 各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要在与定点医疗组织、定点零售药店签定根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后的10日内,将标牌发放给定点组织、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组织、定点零售药店应在本单位明显方位悬挂定点标牌,并慎重保管、保护,不得假造、转让或损毁。在全省标牌没有制造结束,就现已发动根本医疗保险的区域,可暂挂各统筹区域发给的暂时纸质标牌,待一致制造的标牌发到后立刻换上。

  五、 各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要树立相应的标牌发放挂号、办理制度。对与定点医疗组织、定点零售药店免除或停止根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后,要及时回收定点标牌。

  六、 各统筹区域接此告诉后,结合《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组织办理暂行方法的告诉》(黔劳社厅发[2000]7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办理暂行方法的告诉》(黔劳社厅发[2000]10号)文件精力、展开定点医疗组织、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评定、确定作业,并在2000年12月30日前将本区域需求制造的铜质、纸质标牌数量报省劳作和社会保证厅医疗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