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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2023年1月7日从北京福瑞馨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陈金来豆腐(豆腐串)”3箱(30袋),进货款为285元,进货价3.2元。陈金来豆腐生产日期是2022年11月23日,保质期6个月。当事人出售出7袋超出保质期“陈金来豆腐”,每袋价格5元。现场未发现同批次食物。故货值金额35元,违法来得到的3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议处分如下: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5元。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