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盘子滑落致腿烫伤要说法

时间: 2024-01-04 10:02:43
作者: 保健品类

  一女子与朋友在饭店聚餐,因盛菜品的盘子从酒精炉上滑落,汤汁将其腿部烫伤。为赔偿事宜,女子、饭店各执一词,人民法院究竟该如何裁决?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案件。

  2020年9月5日晚,常某某及其丈夫邀朋友来到吕某某经营的某饭店聚餐。在该店一包间内,常某某等人点了烤鱼锅仔等菜肴。当吕某某陆续端上凉拌木耳、干锅包菜、烤鱼锅仔等菜后,不久盛鱼的盆子从酒精炉上滑落,汤汁将常某某腿部烫伤。事发后,常某某当即被送到全椒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建议,当晚常某某又被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20年9月7日,常某某入住全椒县中医院治疗,至2020年9月14日出院。常某某伤情经诊断为双下肢烫伤(15%Ⅱ度),共支付医疗费5526.52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常某某申请,依法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常某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费进行检验确定。2021年6月12日,该鉴别判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常某某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某饭店辩称:常某某所述与事实不符。常某某及其朋友在用餐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烤鱼锅仔倾倒将常某某烫伤。其在经营中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无任何过错,与其无涉,请求法院驳回常某某诉请。

  另查明,常某某等人在某饭店就餐时的餐桌带有钢化玻璃转盘,烤鱼火锅的结构为底部系长方形平底不锈钢托盘,两个酒精炉摆放在托盘上,盛鱼的盆子与底部托盘相同。

  再查明,常某某在全椒县襄河镇经营司仪主持、婚礼庆典服务。吕某某支付常某某前期费用4500元。

  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从某饭店使用的火锅及餐桌结构上看,盛鱼的长方形不锈钢平底盆放置到酒精炉上,因无固定装置而容易产生滑动;菜肴放上餐桌后,钢化玻璃转盘若受力不均也易发生倾斜。这些因素可能导致盛鱼的盆子从酒精炉上滑落,对就餐者存在被汤汁烫伤的安全隐患。某饭店应当预见到危险存在,因其疏忽大意导致损害发生,故某饭店对常某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某饭店辩称的盆子从酒精炉上滑落,系常某某或其他就餐人员操作不当所致,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依法不予采信。但常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就餐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自身遭受损害也有一定责任。故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法院酌定某饭店对常某某的损失承担75%赔偿责任,常某某自行承担25%责任。常某某的各项损失合计33184.32元,由某饭店承担24888.24元(33184.32×75%),常某某自行承担8296.08元(33184.32×25%)。常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条款,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饭店赔偿原告常某某各项损失计24888.24元,扣除已付4500元,余款20388.2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全椒县人民法院 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