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韩笑、张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 2024-04-08 07:50:04
作者: 保健品类

  (以下简称新潮能源),送达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韩笑的拘传法律文书,由新潮能源工作人员签收,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知悉上面讲述的情况。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对新潮能源董事、首席财务官韩笑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当日讯问结束后未对韩笑限制人身自由。新潮能源未就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韩笑被采取拘传强制措施事项做信息披露。

  在上述事项中,新潮能源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韩笑在被公安机关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在获知韩笑可能会被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后,未能准确核实韩笑是否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新潮能源在获知韩笑被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公开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潮能源、韩笑、张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