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山树本周报数

时间: 2024-01-05 12:06:49
作者: 电子类

  2017年,本地某有名的公司A公司得知其竞争对手B公司向其客户销售一批涉嫌侵犯到A公司享有专利权的机器设备。随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相应的损失。那么,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应怎么样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在本案中,因为B公司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导致A公司订单流失,A企业能通过收集证据,证明因B公司侵犯权利的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B公司因侵权获利所得的证据来确定赔偿数额。如无法获取这些证据,A公司可根据专利许可使用费、维权的合理开支、专利产品的年度销售情况、专利产品的研发投入成本费用等数据信息来确定赔偿数额。

  4月15日至28日,逢周六日,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知识产权局将联合举办“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南狮勇闯天涯学法游戏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华为平板电脑、微信红包、电影票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长达5年,历经8次上诉的维权之路终于告一段落。2018年3月,手捧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该专利的发明人,汕头市日烽吸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日烽塑料成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许小飞激动地向笔者讲述了他艰辛而漫长的专利维权路。

  许小飞告诉笔者,他从事吸塑行业33年,当时吸塑行业工艺落后,产出的产品,不仅图案粗糙,而且因为油墨层与包装在里面的食品非间接接触会污染食品,并不受市场欢迎。为了改进这种生产的基本工艺,“坚持一辈子只干好一件事”的许小飞不断钻研,反复试验,终于在2006年研制出“复合塑料片材热成型制品的生产方法”,并于2009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这种全新工艺具有印刷精美、可实现自动化生产、卫生安全等优点,2012年,许小飞把专利技术授予了汕头市日烽吸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转化批量生产产品,终于在市场一炮打响。

  可是没过多久,许小飞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与自己的专利技术相似度极高的“克隆”产品。从2013年开始,许小飞踏上了艰辛的维权路:他状告潮州某食品公司专利侵权一案2014年在汕头中院一审胜诉,被告不服,案件上诉至广东省高院,终审许小飞胜诉。

  然而,侵犯权利的行为并没有随诉讼结束而停止。试图以宣告专利无效达到侵占专利的目的,侵权人随后连续三次上诉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宣告许小飞的专利无效。在三次都被复审委驳回的情况下,侵权人又转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案件最终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3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的决定,认定许小飞的发明专利权有效。至此,许小飞的长达5年专利维权路终于结束。